第 83 章 刑附民(二)(1/2)
邓文熙念了文书方面的证据: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等;念了证人证言;念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念了……
被告人和律师对证据部分没什么异议。
——因为双方吵架、打架的整个过程都被监控拍了下来,谁先动的手,谁被打伤得最厉害,一目了然。
天幕之下的世界,不少人再度对这个监控羡慕得眼睛发红。
举证质证之后,梁涛向鲁兴华提了几个问题,核实情况。
便进入了辩论阶段。
邓文熙提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因为鲁兴华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开庭之前向刑庭递交了5万元人民币表达自己愿意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姜海蓝淡定地瞥了一眼坐在对面的罗学海,哟,还可以这样搞啊。
受害人不愿意给被告人出谅解书,所以被告人和受害人无法达成赔偿协议。
肯定是罗学海给被告人提的建议,让他先将一笔赔偿款交到刑庭,以表示他愿意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决心,争取法庭从宽处理,争取缓刑。
这一招可以,学到了。
接着,罗学海发表了辩论意见。
也就是那几点。
主动报警且向警方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
被告人和受害人因邻里纠纷吵架、打架,双方都有过错。
初犯偶犯,以往没有前科劣迹。
自愿认罪认罚,且愿意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认罪悔罪态度好。
辩论结束之后,梁涛让鲁兴华作最后陈述。
鲁兴华自然知道自己该怎么说,他表示知道错了,请求法官对他从宽处理。
姜海蓝立即挺直了脊背,OK,刑事部分结束了,到我们刑附民部分了!
——
魏晋南北朝时期。
姜海蓝瞥坐在她对面的罗学海那一眼很是明显。
谢安觉得有些好笑。
按照姜海蓝所传达出来的信息,加上一些他自己的经验之谈,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是可以做的。
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想要给打人者一个教训,希望对方受到重罚,不肯原谅打人者,不愿意给对方出谅解书,这种情况实在是太普遍了。
但这个案件中的辩护律师,在受害人不肯谅解、赔偿没有谈拢的前提下,能想到先把赔偿款交到法院,以表明自己愿意积极赔偿……
很不错。
方法都是人想出来的,只要合法合理,未尝不可。
王导铺开纸笔,顺手记下了罗学海提的那几点辩护意见。
他还挺遗憾的,这种证据十足、没什么争议的案件,检察官和律师自主发挥的空间都不大,不然就能看到双方就案件事实和律法展开精
彩的辩论。
按道理来说,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应该是互相对抗的吧?
他们“吵()”起来会是什么样?
不过也没办法,通常情况下都是普通的案子,那种过于困难、夺人眼球、要被特别拿出来说一说的案件还是比较少的。
而且,谁能想到后世的案件中会有监控这种神级证据大杀四方呢?
犯案过程都被录下来了,还犟什么犟?老老实实认罪争取宽大处理吧!
文鸯看着天幕上的被告人做最后陈述,无奈地摇了摇头。
后世这个认罪认罚制度,只要求被告人嘴上说知道错了,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即可。
至于被告人实际上怎么想的,心里是否真的知道错了,以后是否真的会改过自新……
那谁又知道呢?
不过话说回来,谁又知道别人心里实际上是怎么想的?
只要口头上认了就行。
如果往后再犯,那就往后再罚。
文鸯耸了下肩,他也实在觉得天幕上那些人搞认罪认罚制度就是为了减少被告人上诉的次数。
虽然他现在还不是很懂那个“上诉?()?[()]『来[]$看最新章节$完整章节』()”制度。
——
身份信息刚刚梁涛已经核实过了,姜海蓝宣读起诉状的时候便不再赘述。
她直接宣读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1、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对其适用实刑;2、判令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人因刑事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43171.78元(具体详见赔偿清单)。”
“……被告人及其家人对原告人实施殴打行为,致使原告人左侧锁骨骨折、左臂尺桡骨骨折、皮肤挫伤等。事故发生后,原告人被送往A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3天,于2023年6月5日出院。2023年9月22日,经林省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人误工期12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1]
“事情发生至今,被告人没有主动向原告人请求谅解,且没有支付原告人任何费用,原告人的所有医疗费都是自行垫付的。原告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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