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4 章 中介合同纠纷(一)(1/2)
民四庭。
端坐在审判席上独任审理的法官朱凌薇向原告方林省伟杰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姜海蓝,被告方廖宗虹核对了身份,确认双方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得到了原告方特别授权的律师姜海蓝和被告廖宗虹都表示没有意见、没有异议。
朱凌薇神情淡定地说道:“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关于原告林省伟杰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宗虹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朱凌薇独任审判,由书记员付凯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在本法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在宣布开庭。”[1]
朱凌薇:“当事人在法庭具有以下权利:1、申请回避权;2、提出新证据权;3、进行法庭辩论,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驳、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2]
她先看向坐在原告席的姜海蓝,“原告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姜海蓝面色从容,起诉状、证据材料、证据目录等全部放在桌上,她右手执笔,正往一张白纸上写“庭审记录”。
听到法官提问,她快速回答,“不申请。”
朱凌薇又看向坐在被告席的男青年廖宗虹,“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廖宗虹说:“不申请。”
——
东汉末年。
刘备饶有兴致地同诸葛亮讨论道,“这就是姜海蓝以前说过的民事纠纷?”
他回忆了第一次看到天幕时所看到的那一场刑事庭审,右手捏着下巴,“感觉民事案件的庭审和刑事案件的庭审也没什么区别,都是……法官来主导。”
诸葛亮笑着点出另外一点,“您是觉得流程很相似?”
比如都要核对参加庭审的人的身份,都要宣告所享有的权利。
刘备点头表示赞同。
诸葛亮翻看他所做的记录,翻到最初看刑事案件庭审时的笔记——当然是之后凭记忆补的。
“要说相似之处,被告人和被告算吗?”
诸葛亮用开玩笑的语气说道。
刘备颇为好奇,“为什么一个叫被告人,一个叫被告?”
诸葛亮道,“这就不知道了。”
至于被告人和被告的“权利”相似之处……
“都有申请法官和书记员回避的权利,都能自行发表意见,都能提出新的证据,都有最后陈诉……”
诸葛亮大致说了几点。
刘备若有所思,向诸葛亮说道,“他们的规定我可以理解,但我好奇的是,真的可以申请开庭的法官回避吗?”
放在他所理解的“现在”或者“过去”,发表意见和提出证据,如果不是当官的非要搞犯人,自然是能让犯人说话、举证的。
可申请回避……
“堂下何人状告本官”这句玩笑话,可不只是一句玩笑话。
诸葛亮望着天幕之上分成三方而坐的法官、原告、被告,“法官是为原告和被告主持公道的,如果法官与原告或者被告一方有什么关系,法官偏向其中一方,那对另一方就很不公平。”
公平?刘备笑了笑,道理是这么个道理。
诸葛亮自然明白刘备的意思,他的语气轻飘飘的,“既然每次开庭都要说一遍,应当是可以申请法官回避的吧。”
否则次次说,却不能实际执行,是在嘲讽谁?
刘备负手而立,没有正面回答,他说:“或许?”
——
朱凌薇接着说道,“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方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姜海蓝拿起起诉状,声音清脆、吐字清晰地念了起来。
“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中介费15600元,780000元×2%;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3400元,780000元×3%;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22年5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为被告提供房屋中介服务,原告的工作人员先后为被告介绍了林城市A区梅清花园7栋905号房、B区竹香苑11栋15-01号房、B区菊华公馆15栋24-08号房、D区金华路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
“双方于2022年7月19日就四套待售房屋签订了《房屋中介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中介服务,促成被告与业主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被告应按照房屋成交价的2%支付中介费给原告。若被告另行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通过自己的亲朋好友,或私下与该房屋业主进行买卖交易,则应按该房屋成交价的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之后,原告的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地为被告提供了中介服务,热情地带被告上门看房,积极地为被告和业主沟通协商,希望被告能够买到心仪的房屋。不想被告在通过原告的工作人员认识D区金华路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的业主后,背着原告与其进行了房屋买卖,对原告构成了严重违约。”
“综上所述,原告按照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中介合同》为被告提供了中介服务,被告不遵守约定越过原告与案涉房屋业主进行房屋买卖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为谢!”
念完起诉状后,姜海蓝抬眼望向朱凌薇,“审判长,起诉书宣读-->>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